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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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2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 陳春夏侏儸紀 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湯其瑋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3日上午11時15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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