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3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0號原告 黃勝禮
黃太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英芳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盈 如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0年6月21日下午2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李維心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