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張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9日第一次通知聲請人於
7日內補正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相對人之回執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5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經本院於100年6月2日第二次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之證明文件,該通知亦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在案。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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