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3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代表人 張延延 (校長)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被告 林庭聖
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本件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