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 廖文權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謙耀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