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0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6號原告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仲敏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複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昆卿
楊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年4月14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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