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遠愷
魏和彬薛泰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有關「車牌號碼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有關「車牌號碼0000-00」之記載,乃「車牌號碼0000-00」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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