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丘德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萬5,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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