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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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河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河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
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12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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