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越平 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0頁第14行之記載:「非法持有子彈、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應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