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姵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1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姵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一)第4行「(
價值共計新臺幣1746元)」應補充更正為「、手札2本(價
值共計1,476元)」及二、證據:(五)「上址店內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應更正為「上址店內監視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5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均
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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