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48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