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天仁國際投資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7月18日│234,000元│AU0000000│││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