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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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葉志恆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坐落於桃園市9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2.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支出富邦產險費之理由及必要性?
4.債務人現是否任職大樓管理員?如是,其公司名稱及工作地點各為何?自何時開始擔任大樓管理員?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明細。
5.說明債務人無工作收入,則每月支出膳食費之來源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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