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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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紹盛 、 高子淵 、 葉孝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