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宗憲 、 張宗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