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債權人 朱秀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錫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利率為何(究為「百分之五」或「五」)?如有
誤載,併請更正。(因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應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息,逾法定利率部份,自屬無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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