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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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王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罰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王春因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王春因賭博等貳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服│備註││號│││├──────┬──────┼──────┬──────┤勞役│││││││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罰金新臺幣5,000│107年2月9│臺南地院107│108年1月29日│同左│108年2月25日│可│108年5││││元│日│年度簡字第│││││月23日││││││3927號│││││已執畢│││││││││││。│├─┼─────┼────────┼─────┼──────┼──────┼──────┼──────┼────┼───┤│2│賭博│罰金新臺幣5,000│106年12月│本院108年度│108年10月1日│同左│108年10月29│可│││││元│17日│交簡字第2016│││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