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明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楊明鍵 給付之金額,究為美金87,078.08元及新加坡幣4,561.91元?抑為新臺幣2,789,300元?(請擇一主張)。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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