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梅氏紅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翠姮 即 黃氏翠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金額新臺幣8萬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陳報聲請狀所附之借據所釋明事實為何。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101年4月15日起」,如係請求自101年4月15日起息,則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欲請求利息,則利率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