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強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院復考量被告所犯案件之罪名均相同,有4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6年4月至5月,其餘2罪則為106年底至107年初,及受刑人於判決中自承已經改行作保險經紀人,故無庸從重量刑已可收教化之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胡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4│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罪)│││├────────┼─────────┼─────────┼─────────┤│犯罪日期│(1)106年4月1日│107年1月31日至同│106年12月16日至│││(2)106年5月2日│年2月2日(聲請書│107年1月3日│││(3)106年4月24日│誤載為107年1月底││││(4)106年4月26日│至同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9796號│字第16491號│字第75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33│107年度中簡字第18│108年度易字第294││││號│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10月1日│108年5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33│107年度中簡字第18│108年度易字第294││││號│6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9日│107年10月29日│108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177號裁定應│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已於108年1│執字第2229號。│││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