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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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