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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