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97號
原 告 黃應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柯文哲 等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8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