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訴字第3號
原 告 程新紅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 告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麗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至17號之支票
17紙,票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60萬元,詎屆期提示
均未獲付款。又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1日向伊借貸500萬
元,伊於同日匯款500萬元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湖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被告雖於同年10月23
日償還200萬元,尚有300萬元借款未清償(下稱系爭借款
),交付伊未載發票日期之如附表二編號18、19號之支票2
紙以供擔保,然被告迄未清償系爭借款等情。爰依給付票款
及借款返還等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1,160萬元,及其
中860萬元,自附表一編號1至8號「利息起算日欄」、
3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欄」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票款及借款債務乙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有支票18紙暨退票理
由單16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3至27頁、第49至54頁、第84至92頁),是項主張,
應屬有據。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
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
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之義務,如貸與人已為起訴
,自可認為催告,起訴後至言詞辯論之日止,已逾一個月以
上者,縱借貸契約未約定返還期限,亦可認為貸與人已定相
當期限催告返還,此觀民法第478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70
年台上字第2011號、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即明。查
原告就借款部分,自承未定返還期限(見本院卷第81頁),
故應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視為催告,依前揭說明,其所請求
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07年10月15日(見
本院卷第31頁)1個月後之翌日起算。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07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
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給付票款及消費借款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11,600,000元,及分別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
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欄」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准許之,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林銘宏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一:
┌─┬────────┬─────────┬──────┬────┬────┐
│編│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計算末日│週年利率│備註│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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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萬元│107年6月20日│均至清償日止│6%│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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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萬元│107年6月25日││││
├─┼────────┼─────────┤│││
│3│585萬元│107年8月27日││││
├─┼────────┼─────────┤│││
│4│70萬元│107年8月28日││││
├─┼────────┼─────────┤│││
│5│20萬元│107年9月27日││││
├─┼────────┼─────────┤│││
│6│20萬元│107年10月26日││││
├─┼────────┼─────────┤│││
│7│20萬元│107年11月26日││││
├─┼────────┼─────────┤│││
│8│80萬元│108年3月26日││││
├─┼────────┼─────────┤├────┼────┤
│9│300萬元│107年11月16日││5%│消費借貸│
└─┴────────┴─────────┴──────┴────┴────┘
附表二:
┌─┬────┬─────┬─────┬───────┬────────┐
│編│付款人│票號│票款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民國)│(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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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南商業│ND0000000│20萬元│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
││銀行嘉義│││││
││分行│││││
├─┼────┼─────┼─────┼───────┼────────┤
│2│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3│彰化商業│LN0000000│25萬元│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4│華南商業│ND0000000│20萬元│107年7月20日│107年8月27日│
││銀行嘉義│││││
││分行│││││
├─┼────┼─────┼─────┼───────┼────────┤
│5│彰化商業│LN0000000│25萬元│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27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6│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27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7│華南商業│ND0000000│20萬元│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7日│
││銀行嘉義│││││
││分行│││││
├─┼────┼─────┼─────┼───────┼────────┤
│8│華南商業│ND0000000│500萬元│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7日│
││銀行嘉義│││││
││分行│││││
├─┼────┼─────┼─────┼───────┼────────┤
│9│彰化商業│LN0000000│50萬元│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8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0│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8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1│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7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2│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3│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4│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7年12月25日│108年3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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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8年1月25日│108年3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6│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8年2月25日│108年3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
│17│彰化商業│NN0000000│20萬元│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6日│
││銀行土庫│││││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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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彰化商業│NN0000000│150萬元│空白││
││銀行土庫│││││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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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彰化商業│NN0000000│150萬元│空白││
││銀行土庫│││││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