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5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縣監理站94年11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KAE108012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聯結車經過北港大橋,沿華南路往北港方向行駛,行經民生路與華南路交岔路口時,紅綠燈右轉燈號亮,可以右轉行駛華南路及民生路,異議人走到路中央時,右轉燈號消失,異議人不可能將聯結車倒退至停止線後,只能往前行駛,異議人並未闖越紅燈,本件舉發實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件警方於94年9月30日14時3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及民生路交岔路口,因異議人駕駛JN-123號營業曳引車闖越紅燈,而攔停異議人,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然遭異議人拒絕簽名等情,業據異議人陳述在卷,並有舉發違規通知單1份在卷可參。然查:
㈠異議人到庭陳稱:當時行經的路口是特殊路口,有右轉的
號誌燈,我是依右轉號誌燈要右轉走華南路,但聯結車走到中間時,右轉號誌燈就消失,聯結車很長,我一定要前進,不能停在路中央,也無法後退。
㈡證人 何振吉 即查獲警員到庭具結證稱:本案是我查獲的,
異議人是從西引道過來要右轉華南路,華南路、民生路及水林路交岔路口之紅綠燈有右轉號誌燈,華南路在與民生路交岔後有一點右彎,右轉號誌燈亮時,可以走民生路及華南路,只有水林路不能走;當時異議人的車子在華南路,警車在民生路,當時民生路上之號誌已經變綠燈,華南路上之號誌應該變成紅燈,不能通行,我們就將異議人的車攔停;民生路號誌綠燈亮時,異議人的車子已經超出華南路停止線一個車頭,我當時沒有注意華南路的右轉號誌燈有沒有亮。依證人何振吉之證述及其繪製之現場圖所示,華南路、民生路及水林路係一三岔路口,華南路與民生路交岔後右彎,故在華南路右轉號誌燈亮時,可以右轉華南路及民生路。又證人何振吉並未看到異議人行經之華南路號誌情形,而證人何振吉所在之民生路號誌燈綠燈亮時,異議人之聯結車已行駛超出華南路停止線一個車頭,堪認異議人所述其係依華南路右轉號誌燈右轉至華南路後,右轉號誌燈才消失,應屬真實。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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