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0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3列「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證據(一)第1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更正
為「於偵查中之自白」。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97
號)。
二、核被告林國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構
成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商
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判刑後,仍再次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
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97號
被告林國平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竹簡字第3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6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於105年11月15日下午2、3時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加油站廁所內,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為警於105年11月18日
下午1時20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前拘獲,警方
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國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6/B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A105074)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日
檢察官陳韻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日
書記官王榆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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