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國展
被 告 黃榮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
210元,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
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