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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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自用小貨車之車窗玻璃壹面,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