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涂嘉益 律師被告乙○○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己○○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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