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嘉欽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郡馬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岫萱 律師
反訴被告   蔡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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