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5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5年12月19日18時許在桃園縣○○鄉○○路宜城領航工地地下室一樓,因遭 劉茂廷 倒車擦撞與劉茂廷發生糾紛,遂夥同「 余小龍 」、「 庄代群 」等人共同毆打踢踹劉茂廷,至劉茂廷受傷,認被告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茂廷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