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九號),嗣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刑事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甲○○即中天機車租賃行(以下簡稱中天機車行)購買ZTE─三二九號機車一輛,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總價金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六百元,分十二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三千八百元,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台中市○○路○段二四九之九巷一弄九號七樓之四,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乃乙○○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僅付款六期,即拒不付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年九月間,將該標的物遷移至其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之住處後,即逃匿不知去向,致出賣人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中天機車行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簡易庭簽請認宜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銷貨單及存證信函各一份在卷足資佐證,又被告於購車後將機車遷移至其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二樓之住處,且隨後不知去向,未繳清價款,亦未與告訴人聯絡告知其與機車去處,其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一情,應足認定,是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分期價款多期未繳納、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且因被告身患卵巢癌,此有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憑,缺少資力繳納期款,犯罪後迄今已與告訴人甲○○即中天機車行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此亦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考,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不法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二倍為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