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慶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順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276元(面積110.12㎡×
2300元/㎡=2532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