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環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710元未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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