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宏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信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
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