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