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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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06號聲請人 林靜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0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保誠威鋒基金│000000000│1│1149.5│││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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