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02號聲請人 周碧慧 (即 黃賢國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怡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期間末日原為103年8月3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8月4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