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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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美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嗣員警執行勤務為蒐證查緝,而於110年3月6日,在蝦皮拍賣帳號『wangmeiting』之賣場,以118元(含運費)向王美婷購得如附表編號8、9所示侵害商標權之杯墊及小喜貼紙各1件,並將之送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旋於110年8月2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日)14時22分許,經員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10年度聲搜字第496號搜索票,前往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之住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始悉上情,總計獲利約5千多元。」、證據應補充記載為:「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49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扣押照片、採證物照片、扣案物品照片、採證物訂單明細等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敘明。

㈡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於取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8、9所示之杯墊及小喜貼紙各1件將之送鑑,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此有上開採證物訂單明細及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參,故員警在被告刊登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網頁內下標購買前開商品時,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8、9所示之杯墊及小喜貼紙各1件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被告自110年2月間起至同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10年2月間起至同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賣場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及員警下標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送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於警詢供稱:本案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總共獲利約5千多元等語,是本院依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方式估算,應以5千元計算其犯罪所得,而該款項雖未扣案,然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亦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自應就上開犯罪所得5千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吳俊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4號

  被   告 王美婷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美婷明知「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物類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而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且該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大眾所共知,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此等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詎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以「wangmeiting」蝦皮拍賣帳號陳列仿冒上揭商標商品,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嗣於110年8月5日14時22分,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所示分別侵害三麗鷗公司商標權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美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自白。

㈡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紙。

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紙。

依上述證據,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商標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士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MYMELODY面紙盒套

1件

三麗鷗公司

2

仿冒MYMELODY拼圖

2件

三麗鷗公司

3

仿冒LittleTwinStars面紙盒套

2件

三麗鷗公司

4

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套

4件

三麗鷗公司

5

仿冒HELLOKITTY包裝袋

265件

三麗鷗公司

6

仿冒HELLOKITTY耳環

2對

三麗鷗公司

7

仿冒HELLOKITTY大喜貼紙

29張

三麗鷗公司

8

仿冒HELLOKITTY小喜貼紙(含採證購入品)

507件

三麗鷗公司

9

仿冒HELLOKITTY杯墊(採證購入品)

1個

三麗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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