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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