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江國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魏大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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