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94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賠償相對人半個月租金即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
  元及九十五年三、四、五月份水費及電費,計捌仟貳佰陸拾
  元。
二、相對人願返還聲請人押租金柒萬捌仟元,經與前項金額抵銷
  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 伍萬 陸仟柒佰肆拾元,經當場提出
  現金交由聲請人點收無誤。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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