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94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賠償相對人半個月租金即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
元及九十五年三、四、五月份水費及電費,計捌仟貳佰陸拾
元。
二、相對人願返還聲請人押租金柒萬捌仟元,經與前項金額抵銷
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 伍萬 陸仟柒佰肆拾元,經當場提出
現金交由聲請人點收無誤。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