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450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爭執事項
一、⑴、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5年5月1日下午9時5
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班途中,行經臺中
縣○○鎮○○路○○○號時,被告乙○○所經營公司之員工正
於搬卸貨物,將貨車停放於機車道,堆高機在前運作,因當
時天色已晚,被告竟未設立警告標誌,原告見及推高機後,
堆高機已往後移到對向來車道,致原告無法閃避,頭部撞及
該堆高機之二根鐵管受有傷害,事發後,被告將原告送入廠
房內,並聲稱會將原告送醫醫治,後卻先將事發現場破壞,
再將原告送往沙鹿光田醫院醫治。同年5月12日,原告與被
告在臺中縣警察局沙鹿分駐所談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原告5
萬元,並分3期給付,和解內容為同年5月18日、6月18日、7
月18日分別給付20000、15000、15000元,惟被告於同年6月
1日給付5000元後,對其餘和解內容拒不履行,後經原告催
促亦置之不理,原告至沙鹿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被告亦
拒不出席,為此,爰依上開和解契約請求原告給付和解款45
000元。
二、證據:提出和解書、沙鹿郵局存證信函字第01309號存證信
函各1件、光田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參、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和解
書、沙鹿郵局存證信函字第01309號存證信函各1件、光田醫
院診斷證明書2紙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故原告之主張應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和解款項4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三、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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