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工力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兼 代理人 丁○○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巫松陽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陳雪芬
  調 解 委 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第三人 承辦人 巫松陽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
  整(含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前
  已給付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其餘參拾萬元由第三人新
  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屆時
  聲請人未獲給付,由相對人等連帶負責給付之。其餘柒拾陸
  萬柒仟零玖拾元由相對人等連帶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08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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