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工力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兼 代理人 丁○○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巫松陽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陳雪芬
調 解 委 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第三人 承辦人 巫松陽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
整(含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前
已給付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其餘參拾萬元由第三人新
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屆時
聲請人未獲給付,由相對人等連帶負責給付之。其餘柒拾陸
萬柒仟零玖拾元由相對人等連帶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前給付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08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