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戴文毅 聲請人 戴文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文狀真意(如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請提出相關資料及補繳聲請費,如為起訴或聲請停止執行,請另向正確受理機關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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