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展延工期必要費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給付展延工期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10,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