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婉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婉萱於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新竹市○○路○○道旁單行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2段交岔口時,適有 陳美鳳 騎乘腳踏車由中華路南下往南外街方向行駛而至。被告明知支線道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且該路口設有停車再開之號誌,當時現場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逕行左轉,與陳美鳳之車輛發生撞擊,致陳美鳳人車倒地,受有骨盆骨折併血管偽動脈瘤、左股骨骨折、右脛骨與腓骨開放式骨折、雙側薦骨骨折、胸椎第十二節骨折、脂肪栓塞症候群、意識障礙、呼吸衰竭、呼吸器依賴、肺炎等重傷害,造成意識障礙、呼吸器依賴、生活無法自理而需專人長期全日照護,因認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美鳳、 蘇淯賢 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