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錤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宥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錤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