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復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7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合計有期徒刑3年9月),並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